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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2015/03/13 17:00  

一、财政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发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B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费用超过15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医疗项目,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单已是明确诊断,本人要求重复检查的,其费用由本人负担。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对特殊检查结果实行阳性率指标控制,并定期公布。未达标的特殊检查费用,由医疗机构负担,(阳性率:CT≥75%、ECT>75%、MRI>7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等费用高于常规治疗50%以上的医疗项目,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常规医疗技术能够治疗,但本人要求采用高新技术设备的,其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

3、安装国产普及型人工器官(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和人工骻关节)、血管支架、体内置放材料、心脏起搏器,购置器官及材料的费用,由本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实行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等手术指等手术费用,由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因病情需要,由治疗单位出具证明,省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安装的进口(含中外合资)人工器官费用,按国产人工器官同类价格核定,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列清名单),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发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上述项目的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在门诊透析、肾移植病人在门诊用国产抗排斥药、癌症病人在门诊放、化疗,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经省社会保障局审批,患者先垫付现金,然后凭有效帐据单据和审批手续,到省社会保障局报销,由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其用药按门诊处方计算,用药金额超过1000元/种的,需经科室主任批准。

(四)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的特殊病种,因抢救需用人血白蛋白、脑活素、脂肪乳、新鲜全血(包括成分用血)时,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

(五)以上(一)、(二)、(四)条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单独计算,不再执行《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六)职工个人占用两个以上床位或包单间病房,非因病情需要住进监护病房,财政只按一个普通床位的费用支付(普通病房床边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其超出普通床位费用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财政不予支付的医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一)出疹费、就医差旅费、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陪护费、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自古特别护士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招待费和生活补助费,伙食费、营养费、保温箱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洗理费、停尸费、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卫生纸、证书费、保健党案袋费、赔偿费、担架费、押瓶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非医院规定的护理费等。

(二)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及水电费,护工费、个人生活料理费,体疗健身费,特护费(危急、重病人除外)、文娱活动经费及其他特需生活费。

(三)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矫形、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及生活缺陷手术、检查治疗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四)各种医疗咨询费(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各种健康体检费、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医学研究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和优质优价床位费)、气功费、体操费、人体信息诊断仪器检查费、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的医疗费。

(五)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诊疗器械;药枕、药垫、药泵、热敷带等;各种牵引带、各种专用检测治疗仪(器)、一次性导尿袋(器)、人工肛门袋;除注射器、输液器、国产普通导管以外一次性材料费以及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六)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如心、肝、肺等器官移植)近视眼矫形手术,各种生理缺陷的手术,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形、色斑牙治疗、牙科整畸、牙科烤瓷;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的治疗项目。

(七)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八)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费,工伤病人工伤鉴定、劳动鉴定费。

(九)超出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异型包装的药品及自购的药品费用。

(十)由于打架、斗殴、酗酒等违法犯罪行为和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医疗费。

(十一)不按规定转院及未办理手续的医疗费。

(十二)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合的药品费等。

(十三)跨年度1个月内未报销的医疗费用。

(十四)未经财政、劳动、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国家定价的药品,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差率收取的费用。

(十五)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六)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条件住院的医疗费。

(十七)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单位就医、购药品所发生的医疗费、药品费(急诊抢救及批准转院者除外)。

(十八)其他不属医疗制度开支范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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