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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离休干部享受社会优待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03/13 17:35  

陕办字〔2004〕41号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他们为新中国的建立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显著贡献,建立了不朽功勋。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更好地关心、照顾老干部,现结合实际,就离休干部享受社会优待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陕西省籍离休干部凭《离休证》享受我省70岁以上寿星老人所享有的一切社会优待服务;兄弟省市区来我省探亲、旅游的老干部,凭《离休证》享受我省离休干部同等社会优待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1、免费乘坐西安市200路以内和各市县城区国营单位营运的公交车。

2、免购门票进入省市旅游、园林、文物、文化部门所属各类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植物园、动物园、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及图书馆、文化馆的老年活动中心等。

3、半价票进入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等。

4、到乡镇以上医疗单位就医,凭《离休证》免交普通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费),可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安排住院,以及享受医疗单位实行的其它优质优待服务。

5、可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使用特别候车(机)室,优先上下飞机、火车、公交车,司乘人员应提供方便并给予照顾。

6、可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7、可享受各公证处、法律事务所免费提供有关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咨询。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缓交、减交或免交。按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办理程序报批后,司法部门应提供法律援助。

8、商业、餐饮业、邮政、电讯等行业,都要设立优先窗口,为老干部提供优质、优先服务项目。

社会优待服务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要把应承担的优待服务内容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优待服务项目。涉及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要挂出永久性承诺标牌,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务求件件落实。对发生拒绝优待、优质服务,刁难老干部的,一经举报,要严肃处理。

各地、各部门和各系统、各行业已经实行的其它有关优待服务项目,可继续实行。

200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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