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先行的离退休干部特需经费,是原劳动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的标准。近二十年来,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普遍感到离休干部的活动经费不足。为进一步体现党中央“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精神,解决好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 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为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二 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用作他用,每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三 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本通知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人事 离休 经费 通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各民主党派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人事厅办公室 2002年5月28日印发